2016年芜湖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
发布时间:2021-01-07 12: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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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统计局已公布2015年度芜湖市区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5917元。2016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来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3980元。
一、缴存基数计算口径规定
1、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2016年7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3、2016年7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4、调整时间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2016年7月以后的月份调整,期间所产生的差额可以补缴。
二、月缴存额规定
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355元。市区下限为206元,无为县、繁昌县、南陵县、芜湖县下限为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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